关于加强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4-11信息来源:株洲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及省统计局有关精神,经研究,市统计局决定建立定期向社会通报统计违法行为的制度,加强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曝光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统计部门认真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加大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力度,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统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尚未解决。建立健全并积极推行对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制度,曝光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推进依法治统和促进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诚信政府的高度,排除一切干扰,认真做好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
二、上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要求
1、2005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统计局向市统计局至少上报一个典型统计违法案件,6月底前要将上报的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总结上报市统计局政法科。从2006年开始,各县、市、区统计局上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时间固定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每次上报案件数量不少于1件。
2、确保上报统计违法案件的质量。所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警示作用。重大案件附案卷上报。
三、适时向社会公布典型统计违法案件
市统计局将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统计违法案件,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适时公布。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及时将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
公布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做到准确谨慎。案件事实及问题性质认定要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要规范准确严谨,杜绝使用模糊或者易引发歧义的文字。通报的内容必须是统计执法检查所认定的事项,未涉及或者不能认定的事项不能列入公布内容。要依法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建立公布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责任制
市统计局将把各县、市、区统计局上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情况列入对县、市、区统计局考核内容,不报送案例的,取消评先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所上报的案件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市统计局将派出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的负责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强烈的责任感、无畏的大局观,支持和督促法制机构按时、按质、按量上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把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作为提高统计公信度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株洲市统计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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