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GDP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5-27信息来源:株洲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地区GDP核算工作,提高下算GDP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案》(湘统[2004]78号)的通知精神和《株洲市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株统字[2005]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株洲市GDP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GDP数据下算办法
对各县(市)区GDP数据的下算,严格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案(即湘统[2004]7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对相关专业指标数据质量的评估
根据株洲市统计局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相关专业指标质量的评估,按照各专业制定的评估办法,由各专业负责评估、反馈。
三、对GDP数据质量的控制
1、GDP数据质量控制的总体原则。坚持数出有据的原则。即必须严格按照国民经济核算报表制度的要求,建立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搜集、整理各专业和有关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经检查,如发现上报没有依据的专业或部门数据资料,则相应行业的增加值做零增长处理。
2、对GDP总量的评估控制。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有关人均经济总量指标为主要依据进行评估控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得低于上年的水平,财政收入(特别是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一般不应低于GDP的增长速度。人均财政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储蓄存款、城市化水平等主要人均指标领先的地方,其人均GDP指标也相应要高。
3、对GDP变动趋势的评估控制。GDP及分行业增加值的变动应与各专业(或部门)指标的变动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和趋势一致的对应关系。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就是要求GDP及分行业增加值的变动幅度与各专业(或部门)相关指标的变动幅度之间的比值在通常情况下基本保持不变,不应出现太大的波动。趋势一致的对应关系就是要求如果GDP或分行业增加值是增长的,则对应的相关专业(或部门)指标也必须是增长的。
4、对GDP及相关指标逻辑关系的评估控制。GDP及分行业增加值必须要有相对应的专业(或部门)指标为支撑,各专业(或部门)指标之间的变动趋势必须符合逻辑。如职工人平工资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变动关系;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林牧渔业生产之间的变动关系;城乡居民收入与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之间的变动关系;居民消费支出与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之间的变动关系等。
四、GDP测算数据的反馈及发布、使用
根据季度GDP测算报表制度的规定,各地原则上应于季后6日前上报GDP测算的全部相关指标数据,超过上报期限1天以上的,将做零增长处理。无特殊情况,市局应于季后12日前反馈GDP测算数据,年快报(即第4季度)测算数据将分初步测算和初步核实两次反馈,初步核实的反馈时间在省局对全市的情况核实后进行。
各县(市)区GDP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发布,未经市局发布的GDP数据,不得公开使用,如各地党委、政府需要了解情况,则必须注明。
株洲市统计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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