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代理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05信息来源:株洲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和《株洲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统计代理工作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县(市)区都有数目不等的统计代理单位。但从检查情况看,有部分地方的代理制实行得不够规范。为更好地开展统计代理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所有申请统计代理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代理机构交纳不高于委托单位上年度员工人均劳动报酬40%的代理费用,每年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同时交纳。一年一次,一次办妥。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代理工作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各地政府统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精神,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对实行统计代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上级统计部门在经费上不予补贴。
三、新增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施工与房地产企业,凡申请统计代理的要重点给予指导,上级统计部门在经费上也将重点给予支持,但这些单位也必须在三年内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上级统计部门的经费支持将逐年递减,原则上三年以后不再补贴。
四、规模以下、限额以下、资质等级以下企业的统计代理,按双方协议规定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在经费上一般不予补贴。
补充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统计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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