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统计局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代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3信息来源:株洲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代理工作,根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以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月29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株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或规范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以用“统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体名称。中介机构一定要有专人负责,并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领取相关票据,以“独立”法人单位的形式从事统计代理业务。
二、统计代理中介机构是从事统计代理业务的主体,只有中介机构才有权力与统计代理对象签订代理协议,政府统计部门和乡镇统计站不能与代理对象签订代理协议。
三、统计代理中介机构可以直接由本身从事代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具有统计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统计代理业务。
四、统计代理中介机构要对被代理单位的所有统计代理业务负完全责任,要定期对委托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所有代理报表都要经被代理单位认可并签字盖章。
株洲市统计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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