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13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监察局、司法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根据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4、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6月1日-20日)
6月1日,市有关部门已及时按照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了初步动员和部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尽快召开本地本部门动员会议,对大检查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
3、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4、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或采用培训的形式,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5、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工作机构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11日-6月28日)
各类检查对象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如实填报自查表(见附件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检查对象自查表填报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责令其重新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及时逐级向上报告自查情况。
(三)抽查阶段(6月28日-8月15日)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进行市级抽查,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抽查工作。
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原则上,各县市区重点检查2—4个乡镇、街道(乡镇或街道数量少于3个的需全部进行检查),2个以上部门,并抽查30个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节能减排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深化大检查效果,各县市区对查处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市有关部门将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于9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及1-2个典型案件材料报送株洲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
五、几点要求
为切实搞好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务必做到:
(一)提高认识。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大责任和紧迫性,增强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主动性和坚定性,把这次大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这次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株洲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同时根据大检查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分别在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大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大检查工作全面进行部署。要精心组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宣传动员、自查整改、总结报告各阶段工作。同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对大检查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三)突出重点。重点检查: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等问题;统计机构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行为;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等问题;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还要在面上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抽查对象、重点抽查指标,对上述重点进行抽查。
(四)搞好协作。大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通报情况。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及时查处,决不姑息。司法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依法统计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大力表彰先进,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良好环境。其他部门也要支持、配合,共同促进大检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1:株洲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2:2010年株洲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单位自查表
株洲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
株洲市监察局
株洲市司法局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附件1:
株洲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丁润高(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 陈和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夏 剑(市司法局副局长)
谢海秋(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倪志华(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副队长)
成 员:宋长根(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龚顺华(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人事教育法规科科长)
黄卫国(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曹晓雯(市司法局法规科科长)
宁鉴腾(市统计局监察室主任)
戴榕川(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产业科科长)
附件2:
2010年株洲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单位自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一、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 |||||||
1、是否设立了统计机构或岗位 | |||||||
2、是否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
3、是否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
4、是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 |||||||
5、是否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
二、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五·五”普法学习情况 | |||||||
姓名 | 从事专业 | 是否参加2010年统计“五五”普法学习 | |||||
三、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情况(2008、2009年年报及2010年月、季报差错情况) | |||||||
主要指标名称 | 上报日期 | 计量单位 | 上报数 | 自查核实数 | 差额 | ||
备 注 | 1、本表由各单位于 2、各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应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实际,着重自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节能减排统计等重点指标;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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