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31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2010年11月1日零点为标准时点,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9〕30号)文件精神,株洲市人民政府去年已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09]21号),今年3月又召开了全市人口普查动员大会,对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目前我市人口普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即将进入非常关键的普查登记阶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确保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口普查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牵头实施,各部门各单位支持配合,协作联动。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人口普查工作负全责,人普办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在登记前,各县市区长要向社会发表登记公告和电视讲话。登记期间,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和普查办全体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督促指导。同时,加强调度指挥,做好快速汇总,确保数据质量。
二、搞好 “两员”选调。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单位人数的3‰~5‰抽调工作人员担任普查员,每个单位至少抽调1人担任普查员。抽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地域参加集中培训。市直各单位及中央、省驻株单位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都要成立人口普查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居住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开发商建设的小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人口普查义务,负责入户登记工作。所有登记完成的普查表交所属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本信息,动员流动人员在普查登记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同时协助普查人员进行流动人口摸底和登记;负责出入境管理的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境外人员信息,并协助普查人员开展对境外人员的摸底和登记;负责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的部门要发挥自身管理优势,为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提供方便,协助普查员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发动和入户摸底登记工作,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相关部门,支持人口普查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维护入户登记工作秩序,确保入户登记顺利进行。
四、落实普查经费。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的规定,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尤其是加大对城区、县城等重点区域的普查经费的投入。今年经费没有完全到位的要抓紧到位,工作经费不够的要立即追加,绝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影响到普查登记的进度和质量。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活动,要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利用各种宣传载体进行宣传,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严格依法普查。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严格按照普查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不如实上报普查信息和干扰破坏人口普查工作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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