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8信息来源:贸投科

各县市区统计局、商务局、云龙示范区发展规划部:

为切实摸清全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情况,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株洲商贸流通及住宿餐饮业发展趋势,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查标准与清查对象

 根据统计划分标准,凡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均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依照上述标准,此次清查以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为清查对象,凡预计2010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纳入全面调查统计范围。
   
二、清查重点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充分利用2008年经普资料和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查工作。清查的重点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从2008年经普年度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年主营业务收入375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预计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单位及个体户中进行筛选清查。

2、结合工商、税务资料,对城镇综合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个体经营大户进行现场调查。

3、对城镇及其周边、旅游景区等住宿餐饮店(休闲农庄)进行现场调查。

三、清查时间安排

此次清查工作安排在10月份进行。各县市区统计局要认真组织清查,并于1028日前上报清查结果(见附件),报经省统计局审批后纳入11月限上单位统计范围。

四、清查要求

单位清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贸易统计工作的关键。各县市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清查工作,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市统计局将清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贸易专业年度考核内容。

1、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此次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统计局、商务局要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并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供达到标准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单,利用市场监管部门的手段与职能,解除企业思想顾虑,理顺报送渠道,督促企业做好报表填报工作。

2、规范统计,做到不重不漏。各县市区统计局在开展清查工作的同时,要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求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调查对象管理,布置统计报表,实施全面调查。

3、加强培训,规范报表报送。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强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代表及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督促达到标准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报表。

4、依法开展调查,严守商业秘密。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履行统计义务。对于核定确认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单位和个体户如有拒报、瞒报、虚报有关统计资料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要依照《统计法》有关条文及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在全市及本区域进行通报或新闻曝光。各县市区统计局要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确保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确保调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附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摸底情况表

 

 

      株洲市统计局       株洲市商务局

 

                      二00年九月十日

 

附件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单位

及个体经营户摸底情况表

 

报送单位:

 

 

组织机构

   

  

工商部门

登记情况

19月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预计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批发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零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住宿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餐饮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说明:1、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报送时间为20101028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上报时间: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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