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2信息来源:株洲统计信息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及直属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建立监管和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统计法律法规和《株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规范》、《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和《株洲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为依据,以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重点,通过抓机关带基层,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实现优质高效,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数据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为实现“保二争一、科学跨越”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目标

  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提供统计优质服务为重点,按照“充实完善、巩固提高、规范管理”的原则,促使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业务工作达到“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快捷畅通、数据准确真实、工作运转高效”的基本要求,确保实现“统计人员职业化、统计工作规范化、报表台账标准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

  三、具体步骤

  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分别为示范带动阶段、快速推进阶段和全面达标阶段。

  (一)示范带动阶段(2011年):在全市培植一批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合格单位”,并向全市推广,以此推进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本阶段各县市区统计调查单位业务工作规范达标率必须达到30%以上。

  (二)快速推进阶段(2012年):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快速推进,力争使绝大多数统计调查单位达到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合格单位”要求。当年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积极做好下年度申报验收工作。本阶段各县市区统计调查单位业务工作规范达标率必须达到90%以上。

  (三)全面达标阶段(2013年):要求已达标的统计调查单位进一步巩固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未达标的单位必须实现全面达标;对三年内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本阶段各县市区统计调查单位业务工作规范达标率力争达到100%。

  四、实施办法

  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分为县市区统计局和乡镇、街道、企业、部门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两部分进行。

  (一)自行申报:各县市区统计局和乡镇、街道、企业、部门对照《株洲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及相关专业的具体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比照。符合条件的,于2011年5月1日起,按区域统计原则,分别向市统计局和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进行申报。

  (二)审核认定: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根据申报情况和市统计局各专业考核计分标准,对乡镇、街道、企业、部门中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合格单位”予以审核认定;由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统计局相关专业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情况予以审核认定。

  (三)考核验收:从2011年至2013年,每年9月份由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及时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成立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辖区的实施情况。

  (二)加大督查力度。市、县市区统计局要建立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督查指导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规范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动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强力推进达标。凡符合《株洲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统计违法现象的合格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准,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单位”荣誉称号,在两年内免予统计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责令整改,直至合格。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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