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2信息来源:贸投科

附件1: 

 

 

各县市区统计局、云龙示范区发展规划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遵照省统计局《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株洲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统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株洲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取得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三、填报具体规定

 

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汇总上报。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收集、进机审核后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四、报送要求

 

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市直各部门于季后10日12时前向市统计局贸易投资科上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具体报表及报送事宜见附件1)。县市区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0日12时前报送株洲市统计局。

 

2. 株洲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由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畜牧水产兽医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和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等九部门(以下简称九部门)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各县(市)区统计局对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收集、审核、汇总部门相关统计数据,分析与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房产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县(市)区房产(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及筹集情况,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农村危房改造及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农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提供各县区相关贷款数据,并组织醴陵、攸县、茶陵支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市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工作上的协作和交流,及时将本部门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信息反馈到统计部门。同时承担了具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部门须积极向统计部门提供所有项目明细表,以保证施工项目全面统计。市直各部门会同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统计局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共同保障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

 

五、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六、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七、本报表制度由株洲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报表目录、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报表目录
           
      报告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期别 及 方 式
Z201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季报 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各县市区统计局 季后10日12时前 (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报送)
Z401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季报 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统计局 市直各相关部门:季后10日12时前(电子邮件传输);
各县市区统计局:季后10日12时前 (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报送)
Z402表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季报 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市民政局、县市区统计局 市民政局:季后10日12时前(电子邮件传输);
县市区统计局:季后10日12时前 (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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