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2信息来源:法规科

各县、市、区统计局,云龙示范区统计局,局内各科室、站、队、中心:

为打造服务型统计,建立社会化统计服务的长效机制,推进株洲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株洲市统计服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统计服务工作规范

 

统计服务是统计工作内在本质的体现和职责所在,是实现统计核心价值的重要途径。为打造服务型统计,建立社会化统计服务的长效机制,推进株洲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统计服务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统计服务是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通过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能作用,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为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为公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定期提供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等服务。提供统计服务必须遵循合法、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与实际相结合,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并逐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从事统计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统计服务平台及其服务标准、项目和流程,健全完善统计岗位责任制、统计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提高统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共同做好社会化统计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必须以服务为工作宗旨,增强主动服务、超前服务、精品服务、多元服务意识,提高统计服务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根据领导和领导机关以及公众和社会对统计产品的需要,拓宽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新的服务要求。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人员必须培养科学的统计思维,充分挖掘统计数据内涵,提高数据解读能力和统计分析研究水平,通过相关统计数据及资料对比,总结经验,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服务工作规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统计服务体制机制,积极组织、支持、引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统计力量开展统计服务,并加强对统计服务的规划、指导、协调、考核、管理和监督,实现统计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加强公共服务,改进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准确、及时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并依法加大统计公开透明力度,积极主动公开统计制度方法和数据生成过程,诠释统计数据、传播统计信息、普及统计知识、宣传统计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加大统计服务平台建设力度,行政审批等事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办理,为统计调查对象及起报单位获取统计知识、实施联网直报、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等创造条件,并通过加强统计网站建设,建立数据咨询窗口,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数据的使用频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和监测、预警,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判,加强民意调查工作,跟踪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反映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和热点问题,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加大统计信息资源开发力度,创建统计服务品牌,树立“用户至上”理念,积极开展“需求型”、“预测型”、“监督型”、“成果型”统计服务,及时推出有数据、有分析、有深度、有对策的统计信息、咨询精品增强统计服务的针对性。

三、市、县(市)区部门统计服务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各部门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确保统计服务的相关内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部门统计机构必须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健全部门统计工作网络,依法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部门统计机构必须定期对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随时进行互通衔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收集资料,建立部门统计有关指标的报表制度,随时反映变化情况,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反应灵敏的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部门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统计分析水平,准确、及时、全面搜集和反映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开展统计专题分析、进度分析和预测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部门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统计信息公开方式,按照法定审批程序依法主动公开统计信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统计信息的,依法及时予以答复。

四、乡镇、街道统计服务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确保统计服务的相关内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必须依法履行乡镇、街道区域统计职责,健全统计工作网络,依法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统计服务平台,加强对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区域内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研究和专项调查分析,为乡镇、街道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层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参加经济工作进度分析会,及时掌握了解本区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按照法定审批程序,统一审核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必须对本区域内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业务检查及工作指导,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统计报表义务的,应当依法督促实行统计代理。

五、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服务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支持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服务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综合统计职责,建立健全单位统计工作网络和统计服务平台,组织本单位各有关职能机构积极开展统计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定期撰写阶段性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报告,做到制度健全、选题准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对策和建议可行性强。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与上报数据保持一致,不得违反审批规定,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统计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报告上年度提供统计服务的情况。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是对全市统计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市统计局各科室站队(中心),应依照本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分解量化,制定出本专业的实施细则和考核计分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部、省垂直管理的驻株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株洲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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