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贸易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2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服务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夯实贸易和服务业统计基础,确保贸易和服务业统计数据准确反映行业经济发展状况,市统计局决定4月份在全市开展贸易和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市10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贸易和服务业各随机抽选3-5个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情况。包括是否贸易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是否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园区企业,经营状态等。
(二)企业上报数据情况。2016年、2017年1-3月份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应缴增值税、应付职工薪酬、从业人员数量等指标,核查企业上报数据是否准确,与企业统计台账、会计报表等相关原始数据是否相符。
(三)企业数据实际报送者情况。摸清企业数据实际报送者(企业统计员、统计代理机构、基层统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查看企业统计员操作联网直报流程,了解数据报送过程中是否存在统计干扰。
(四)企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统计制度、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相关凭证等是否完善、准确。
三、核查时间
4月下旬分批分阶段进行。
四、核查组织方式
采取现场实地查验的方式。市统计局第三产业科组成核查组,直接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贸易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在市局核查前,认真自查自纠,立行立改。
(二)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督促被抽查单位配合抽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并保证检查时统计、财务和有关人员按时到场。对于不按核查组要求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视为该企业不存在;提供资料不全的,相关数据视为没有依据。
(三)各县(市)区要将数据质量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要巩固和扩大抽查成果,坚持不懈地开展抽查工作,不断提升贸易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在年底报送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报告。
(四)抽查中注意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省里、市里各项相关规定和要求,廉洁核查,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
六、核查结果的使用
数据质量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数据质量、年度评比的依据之一。
附件 1.被核查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株洲市贸易和服务业企业核查表
株洲市统计局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
被抽查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1、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核查月份及相关月份统计报表;
3、核查月份及相关月份统计台账;
4、核查月份及相关月份会计报表以及相关产品销售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产成品出库单、产成品入库单、电费单、纳税单等。
附件2
株洲市贸易和服务业企业核查表 | |||||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是否法人 | 1 是 2 否 | 是否园区企业 | 1 是 2 否 | ||
当前状态 | 主要业务/产品 | ||||
正常生产性 | 1 正常生产 2 阶段性生产 3 已经关停破产注吊销 | ||||
关停破产注销吊销时间 | | ||||
二、企业数据检查情况 | |||||
指标 | 2016年 | 2017年1- 月 | |||
平台数据 | 核查数据 | 平台数据 | 核查数据 | ||
营业收入 | | | | | |
主要营业收入 | | | | | |
主要营业成本 | | | | | |
销售费用 | | | | | |
管理费用 | | | | | |
财务费用 | | | | | |
利润 | | | | | |
应交增值税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 | | | |
三、数据报送者情况 | |||||
联网直报平台 | 1 有 2 无 | 操作熟练程度 | 1 好 2 一般 3 差 | ||
企业数据报送者 | 1 企业统计员 2 统计代理机构 3 基层统计机构 4 行业主管部门 5 乡镇街道 | ||||
四、企业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 |||||
统计台账 | 统计报表 | 会计报表、原始纪录及相关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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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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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