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统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2-24信息来源:稽查科

填报单位(盖章):株洲市统计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8273352327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
1统计数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家工业企业

1.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收入”指标
2025年4-11月份现场检查1次株洲市统计局稽查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统计数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家批零住餐和服务业
1.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收入”指标
2025年4-11月份现场检查1次株洲市统计局稽查科是,牵头单位株洲市统计局,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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