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统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2-24信息来源:稽查科
| 填报单位(盖章):株洲市统计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8273352327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统计数据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家工业企业 | 1.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收入”指标 | 2025年4-11月份 | 现场检查 | 1次 | 株洲市统计局稽查科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2 | 统计数据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家批零住餐和服务业 | 1.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收入”指标 | 2025年4-11月份 | 现场检查 | 1次 | 株洲市统计局稽查科 | 是,牵头单位株洲市统计局,配合部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责任编辑:株洲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