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4-12-17信息来源:

一、总则

(一)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三)对于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统计的政府信息,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成立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其他各科室(中心、站)根据职能职责和责任分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的主体、范围和途径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机构信息、人事信息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度、通知文件

3、规划计划、财政资金;

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5、工作动态;

6各项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分析及数据、每年统计公报和月度资料以及重大普查数据

(三)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属于市统计局内部事务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市统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与统计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株洲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管理。

(八)政务公开途径包括:

1、株洲市统计局网站;

2株洲市政府门户网“数据要闻”、“统计分析”、“统计公报”栏目“部门动态”栏目

3株洲统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

4、株洲主流新闻媒体。

其中计算站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硬件配置等相关技术支持工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各个板块和栏目政务公开工作明确相应的科室责任分工详见附件。

三、政府信息审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党组书记、局长批准。

(四)政府信息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办公室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科室中心、站对科室的政务信息做好初步把关审核工作,分管局领导复审,另外按照政务公开职责分工,负责各个板块和栏目的牵头科室(中心、站)也要对板块和栏目的政务信息再审核统计数据对外发布按照株洲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管理)。

四、监督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室(中心、站),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市统计局提出,如果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三)株洲市统计局网站最底部设置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功能,接受所有公民监督和纠正。若发现网站问题或政务信息问题,由办公室及时转交涉及相关科室(中心、站)处理回复,回复内容需经分管领导审定。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株洲市统计局政务公开任务责任分解表



附件

株洲市统计局政务公开任务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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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株洲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