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5-05-25信息来源:株洲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规定》(国统字[2005]25号)和《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有关规定》(湘统[2005]3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增长速度的计算方法,提高数据质量,从2005年5月起,市统计局将对各县(市)区月度和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长速度统计建立评估和联审制度,实行下管一级。
    一、评审内容
    各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绝对额、名义和实际增长率及行业、地域分布等指标。
    二、评审的主要依据
    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商品性消费支出及其名义增长情况。
    2、农民现金收入中,商品性消费支出及其名义增长情况。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扣除零售物价因素后的实际增长(即零售量的增长)情况。
    4、判断和评估社会集团消费增长情况的有关辅助资料(如财政支出中的行政事业费的支出增长情况等)。
    5、限额以上企业的零售额及增长情况。
    6、限额以下数据来源及相关资料。
    7、其他涉及消费品市场波动的具体相关数据资料,如旅游、会展等有关活动的资料。
    三、评审的主要办法
    1、月度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对辖区内当月(季度加报季度累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名义增长和实际增长的合理性以及与相关指标之间的匹配性进行自我评估,并将分析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上报市统计局贸易投资科,市统计局组织对各县(市)区的月度数据进行初步评审。凡未上报分析评估报告的县(市)区,一律视为未通过初步评审。凡通过初步评审以及未通过初步评审由市统计局另行暂定的县(市)区数据,由市统计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告各县(市)区,作为初步统计数据使用。
    2、市统计局按季度对各县(市)区数据(含季度内各月)进行评审。数据未能通过评审的县(市)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正;过时未予修正上报的,则以市统计局认定的数据为准,并以此上报省统计局和对外发布。
    3、在省统计局贸易外经处对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进行最终审定后,市统计局将对各县(市)区季度(含季度内各月)数据进行最终认定,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予以通报,各县(市)区以此作为最终数据对外发布,不得自行修改。未经市统计局最终认定的数据,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4、市统计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进行抽查,并根据情况不定期召集部分县(市)区进行数据联审。
    四、评审时间
    1、各县(市)区统计局的月(季)度自评分析报告,应于月(季)后4日17:00前报市统计局贸易投资科。
    2、贸易投资科于月后5日18: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返回初步评审意见;于季后5日18: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最终审定结果通告各县(市)区。
    3、评审时间遇节假日不得顺延。
    五、月、季度评审前各县(市)区应做的准备工作
    1、搜集相关专业的统计资料,按要求进行评估计算。
    2、整理本地区限额以上企业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
    3、整理本县(市)区所属县区限额以下数据的来源情况以及数据推算情况。
    4、制作有关图文资料反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名义增长、实际增长、内部结构变化以及与相关指标的匹配情况。
    5、及时撰写上报月(季)度自评报告。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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