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法律事务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5-01-09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各统计联网直报企业(单位):
2014年11月27日,国家统计局制定发布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现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一、公示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二、公示目的: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
三、公示内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统计违法行为
依法处理情况
 
 
 
 
 

四、公示办法与步骤:
1、发现数据异常,列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
2、告诫企业自我检查更正。
3、能解释清楚或整改到位的,从异常名录中移除。
4、整改不到位,确定为违法的,作为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限:1年。公示期间,企业整改到位,经申请可提前移除,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在公示期间,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同样要延长至2年。
六、公示形式:在株洲市统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加载到省统计门户网站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七、公示后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株洲市统计局(公章)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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