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统计局 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联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2信息来源:
关于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联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推动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结合《湖南省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联动的实施办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问题导向、注重实效,法法衔接、法纪结合,同向发力、共同监督的原则,不断推动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贯通联动。
第三条 建立监督会商机制,全面情况定期会商、重点工作专题会商、紧急任务即时会商。每年年初,市统计局和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确定年度加强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每半年,市统计局党组至少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统计工作形势和统计系统政治生态,研究解决监督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相互交流、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监督贯通联动中的主要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市统计局分管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负责监督的贯通联动与工作机制建设,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统计局稽查科、机关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承担。
第五条 信息沟通、情况反馈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个别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可以当面沟通或采取会议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统计局定期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年度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和统计执法工作总结等,及时报告参与市委巡察统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在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有关违纪问题等,在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导下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和典型案件剖析等工作。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市统计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统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督促市统计局切实担负起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和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工作职责,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列席市统计局召开的集体审理和集体审议会议;参与数据质量核查检查,重点关注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协助市统计局党组加强与市纪委监委的联系沟通,支持做好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市统计局在统计监督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和人员存在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依照相关程序规定及时通报市统计局。
第十条 在监督贯通联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廉政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派驻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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