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出台部门和县市区统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6信息来源:社会科
为全面贯彻落实《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文件精神和《株洲市统计工作规范》(株政发〔2016〕11号),株洲市统计局制定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统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办法采用扣分制。考核内容包括落实统计政策法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三大方面,主要从统计领导、机构设置、经费装备保障、数据上报及质量、统计培训、统计违法等方面进行扣分。
考核结果用于市委市政府对部门和县市区的绩效考核以及统计部门对行业部门和县市区统计工作的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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