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全面调查即将开展

发布日期:2024-11-27信息来源:社会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优化服务业核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统计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2486号)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规定,自2024年年报起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一、 调查对象范围

调查对象为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位为1的法人单位。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部分社会团体法人

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

二、统计原则

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三、调查内容

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调查时间及频次

(一)2024年年报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102-3表,需上报20241-12月的分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数据。开网时间为20241210零点,截止时间为202521024点。

(二)2025年季报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202-3表,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零点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512点。    

上报途径

由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统计局云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入口(https://tjy.stats.gov.cn/)报送年度和季度数据。

六、调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调查对象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积极配合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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