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统计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11-29信息来源: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株洲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2号)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经局党组同意,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全局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机关各单位强化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一)我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全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退休未满三年的;
(四)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向组织报告,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备案。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具体工作任务请见《株洲市统计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清单》(附件2):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6日-8月25日)
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 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5日-9月30日)
1.填写。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填写须知,按要求填报《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非领导干部不需要填报配偶、子女及配偶相关情况。
2.阅签。市管干部(副处以上)个人报告材料必须由党委(党组)书记审阅后签字。其他人员由各分管领导审阅签字。
3.报送。我局副处以上干部个人报告由局专项整治办负责收集,并于9月10日前报送派驻纪检组。其他人员的个人报告由局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4.清查。局专项整治办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派驻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认真清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局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填报《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市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局专项整治办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市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移交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局纪检派驻组对我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局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局专项整治办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局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职担当。局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派驻纪检组是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我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要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2.局机关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3.局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我局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市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专项整治办。
(三)严肃查办案件。
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我局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局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整治办报告。
七、投诉举报受理
专项整治期间,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举报电话28681798,邮箱:543989010@qq.com;市纪委信访室举报电话: 12388;来信地址:株洲市纪委信访室;来访地址: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察局信访举报接待中心(市委大门右侧);网上举报:www.12388.gov.cn。
附件:1.株洲市统计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株洲市统计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清单
3.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4.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株洲市统计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为认真落实全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强对全局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局党组同意,成立我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 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局专项整治办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全局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 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陈玉明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信长华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姚应龙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谭祖德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慧龙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彭再强 局工会主席
庄云庭 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
谢海秋 调研员
刘彦弘 副调研员
杨连平 调查中心主任
张利华 普查中心主任
三、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党委,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简报编发、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
四、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信长华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兼)
办公室副主任:李玉玲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周贝尔 机关党委学习委员、人教科科长
罗高亮 机关党委宣传委员、考核办主任
办公室 成员:肖晗春 能源科科长、机关党委纪工委委员、第四党支部纪检委员
李 丽 调查中心综合科副科长、机关党委纪工委委员、第三党支部纪检委员
尹伊琳 第一党支部纪检委员
陈利民 第二党支部纪检委员
刘 芳 第五党支部纪检委员
株洲市统计局
2017年8月24日
附件2 株洲市统计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清单 | ||
时间 | 工 作 内 容 | 责任部门(责任人) |
8月24日 |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 局党组 |
8月24日 |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局专项整治办 |
8月25日 | 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 局专项整治办 |
8月25日 | 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 | 局专项整治办 |
8月25-日9月9日 | 填报《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 |
9月10日 | 1.收集副处以上干部报告表上报派驻纪检组;2.收集其他人员报告表由局专项整治办 | 局专项整治办、各支部纪检委员 |
9月30日前 | 办理完成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退出手续 | 有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人员 |
9月30日前 | 填报《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 局专项整治办 |
10月1日-12月31日 | 对问题线索、群众举报信息进行移交和查处。(每月报送市专项整治办) | 局专项整治办 |
2018年1月31日前 | 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实例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 | 局专项整治办 |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